律师:您好,诚恳地向您请教以下一个问题。
2010-12-21,本人应聘到贵州某高校工作,双方签订了《引进人才合同书》,主要内容是我必须为此高校服务5年,而该高校付给本人一定数额的安家费,此合同书被视为劳动合同。
至2015-12-21,劳动合同到期,而该高校此前一直未就劳动合同的到期与我协商续签事宜。我就向该高校提出离职申请,要求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然而该高校一直拒不办理。为此于2015-12-28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并且于2016-01-08立案,将于2016-03-22开庭审理。
因此,我只工作到了2016-01-06。其后再未去上班,所有所在系的会议也未参加,应该计为主动离职,那么我这种情况有无资格就该高校拒不办理离职手续而致档案滞留申请仲裁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我的正常工资?三项金额我能争取哪一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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